本报讯(通讯员朱奕铮)“我不应该图方便,擅自开消防栓取水,我愿意按规定接受处罚。”10月9日,在温岭市星光中路上,张某对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太平中队执法人员说。
消防栓是城市的救命设施,可在一些人眼中却成了可以随意使用的“公共水龙头”。当日上午11时许,执法人员巡查至该路段时,发现路上的一个公共消防栓被打开了,旁边停放着一辆污水管道疏通车,正通过水管从公共消防栓中取水。由于水管与消防栓接口没有套紧,接口处不断溢出水来,执法人员见状立即责令张某停止取水。
经询问得知,张某已经在此取水约10分钟,接水量约0.3立方米。“我只是贪图方便,想着不会被发现,未经批准就在消防栓取水。”张某追悔莫及,他的行为已涉嫌“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
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针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该中队对其进行了严厉处罚,这也是温岭市首例以“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为由的案件。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太平中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非法取用城市消防专用水,将根据使用量等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呼吁广大市民如发现单位或个人在市政消防栓上取水、破坏消防栓行为的,可直接拨打12345热线举报,也可拍照取证,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