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金宇婷)用身份证办张银行卡出售,每个月就能轻松赚到1500元,遇到这种“好事”,你心动吗?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被告人谢某收购21套银行卡并转租,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2018年,谢某通过互联网认识了一个叫“老扁”的人,从对方处得知贩卖银行卡可以获利,谢某便开始筹备这项银行卡业务。2020年5月,谢某开始向好友打探口风,以其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为由,借用他们的银行卡及配套资料(手机号、银行U盾)。2020年5月至9月,谢某以每张银行卡每个月1500元-1800元的价格,从田某、黄某等多人处购得银行卡共计21张。谢某明知这些银行卡转租后将流入网络赌博、博彩公司,用于收赌资和赔付,仍将所有银行卡以每个月每张2000元转租给“老扁”,从中获利6000余元。
2020年11月6日凌晨,谢某在温岭市大溪镇某酒店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谢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谢某有前科,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他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中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法官提醒: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也不要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进行买卖,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