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颜敏丹 本报通讯员金宇婷
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王某是温岭一家鞋企的法定代表人和另一家鞋企的实际控制人。不料,20l4年因经营不善,又被担保拖累,公司资金链断裂,开始发不出工资。为了稳住员工,王某承诺几个月结清,但迟迟没有兑现。
2014年2月至7月,王某拖欠陈某、万某等172名工人工资共计133.15万元。当年8月,多名员工向当地政府部门投诉,王某也多次收到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但王某仍未支付,反而选择逃匿。
后来当地政府垫资,加上王某家属变卖机器设备等物资,员工领取工资93.14万元,之后王某陆续分批偿还政府的垫付款。
2019年12月30日,一直逃匿在外的王某想通了,向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投案,民警远赴黑龙江将王某带回。
法院认为,王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王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支付了一部分劳动报酬,并能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办案法官表示,拖欠劳动报酬一般情况下属于民事劳动纠纷,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或起诉到法院。若欠薪人员采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恶意欠薪,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