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富
上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出台以前,只有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就应当补偿。而我国大部分夫妻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而不是分别财产制,所以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实际得到家务补偿的案例少之又少。离婚时,全职太太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笔者要为“全职太太”家务补偿入法点个赞。
2021年2月,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1088条之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作为全职太太的王女士获得5万元家务补偿款。此案的重要意义并不在于补偿金额的多少,而是以案说法,宣告家庭不应当是男性免费使用女性劳动力的场所,具有振聋发聩的样本意义。
尽管民法典肯定了女性从事的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全职太太离婚获家务补偿有了司法先例,但我们仍缺乏专门法律对此予以规范。可以说,草案充分认可女性在维系家庭中作出的努力,让选择放弃职场、投身照料家务的全职主妇得到应有尊重,保障她们在遭遇家庭纠纷时得到相应保护。
但也应看到,立法的初衷并非把家务劳动异化为赤裸裸的利益或金钱关系,更不是鼓励在婚姻存续中女性多付出、男性少付出。抚育子女与照顾家庭不应是妻子的独角戏,女性的付出和牺牲也不是理所当然,更不能因此导致女方陷入被控制与伤害中。夫妻一起生活,重的是情,家务活谁多干点、谁少干点,绝大多数时候没人计较,但如果走到离婚这一步,付出较多的一方希望法律对自己在婚姻中的付出作出公正评价、公平补偿,这种要求是合理的,法律应该满足。
同时,笔者建议身边的女性朋友一定要经济独立,不要相信婚姻中的一句非常动听的情话“我养你”,我们是要相信爱情,但是不能过分依赖。假如一方没有工作,只负责貌美如花,也没有付出家庭义务,提出家务补偿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
随着“三孩”时代到来,“适育”家庭特别是适育年龄女性照顾家庭责任越来越重。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在女性追求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的道路上,应不断完善相关保障体系,未来推进法律法规落实落地,仍需要各部门、全社会共同发力,引入家事劳动评价体系,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等,使妇女权益保障更有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