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刘竹柯君)“我觉得这是私人企业,收别人的钱,给他们点方便,没想到涉及到犯罪了……”作为玉环某机动车检测站副站长,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追悔莫及。日前,玉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等5名被告人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2008年陈某大学毕业后,负责管理父亲开的玉环某机动车检测站,生意做得不错。
“后来一个姓黄的人来找我,说自己有很多车要检测,问我能不能允许他来我站里检测时插队,如果可以的话,赚到的钱就分一点。”陈某说,其实黄某是一名车检“黄牛”,他以1.5万元年费加每辆车抽头30元的标准给陈某“好处费”,让陈某为自己介绍的车辆提供插队、修改数据等“服务”。
据统计,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9月期间,陈某利用其总管检测站的职务便利,同意黄某(已另案处理)等3人在该检测站做专门帮忙车主给车子检测的“黄牛”,并提供车子检测方面的便利,收受贿赂共计35万元现金。
而在陈某的默许下,该检测站引车员李某、耿某、叶某、徐某也“有样学样”,利用引车检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车辆检测时提供优先检测、放宽检测要求等方便,收取他人一两千元至七八万元不等的费用,收取贿赂分别共计19.74万元、23.44万元、18.51万元、10.0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耿某、叶某、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回违法所得等情况,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其余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0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2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提示,很多人都以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会和“受贿”扯上关系,殊不知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干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也有可能涉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