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巧峰 刘竹柯君)作为当事人,通常选择在当地法院打官司,但如果通过一些“小九九”来刻意选择管辖法院,导致程序空转、妨碍诉讼,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玉环市人民法院发出2022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在管辖权问题上作虚假陈述的玉环某混凝土公司罚款5万元。
玉环某混凝土公司与设立在宁波象山的某建设集团是长期合作伙伴。因某建设集团拖欠货款,玉环某混凝土公司便将其起诉至玉环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000余万元。
起诉时,原告提供了一份双方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的合同,其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即玉环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被告随即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拿出了一份自己持有的,也是在2018年12月5日签订的合同,而合同上赫然写着约定发生纠纷由“需方”也即被告所在地象山法院管辖。
除了管辖法院不同,两份合同的标的竟相差了2400万元——原告提供的是4800万元,被告提供的是2400万元。双方对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两份合同无疑都是真的。
但是法官留了个心眼,同一天如此两份合同,很可能是一前一后,而按法律规定应以双方“后”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双方中可能有一方存在虚假陈述。
但原告却表示两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这也就意味着两家法院都有管辖权,则应当由先立案的玉环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意见,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同时也在裁定书中对其中一方可能存在的虚假陈述作出善意的提示。
2021年12月24日,法院收到了被告针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状。同时,被告还提供了一份双方于2019年10月13日签订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该份合同与被告提供的合同内容关联密切,明确是对被告提供的合同标的2400万元的变更,在原约定2400万元的基础上变更为4800万元。
由此可见,原告为选择管辖法院,提供了变更前的合同作为起诉依据进行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很大。据此,法院向原告发出一份《涉嫌虚假陈述告知书》,“建议你公司正视问题,主动纠正,争取从轻处罚。否则,因管辖权异议引发程序空转,本院将严惩不贷!”
该告知书发出之后,原告负责人在第二天就和律师一同到了法院,承认被告提供的合同才是生效应继续履行的合同,同意本案移送象山法院审理,同时要求法院对其行为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玉环某混凝土公司虚假陈述情况和认错态度,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