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颜敏丹 本报通讯员阮莹心
签完《调解协议书》5年后,当事人反悔了,将对方诉至临海市人民法院。法院会支持吗?
2016年的一天,村民老尤家拆除老房子打算建新房。一看拆房子的浩大声势,周边村民都过来看热闹,这当中便有同村的陈师傅。
这期间,陈师傅跑到了楼上,一不小心,从老房子高处摔了下来。村民们紧急把陈师傅送到医院,经诊断,陈师傅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
没多久,双方到镇里的调解委员会调解,老尤和陈师傅都认可,陈师傅是自己没有事情过来看拆房子,老尤不对他受伤承担法律责任,只是出于道义,老尤资助陈师傅1000元。
之后,陈师傅的家人上门再次讨要医药费。老尤想着都是同村人,不想再起纷争,又给了陈师傅1.15万元。再多,老尤便不愿意给了。
时隔5年,2021年4月,陈师傅做完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手术后去做鉴定,结果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70多岁的他觉得委屈,光医药费就花了5万元,便起诉老尤要求赔偿医药费。
老尤认为当时《调解协议书》已经说得很清楚,陈师傅看热闹受伤与他无关。陈师傅则称是过来帮工的,因不识字,调解协议是老尤骗他签的。
法官接手案件后,联系了当时负责该案的调解人员,全面了解情况。经审理,法院认为老尤和陈师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签订调解协议的经过、过程有一定的认知,且陈师傅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遂判决驳回了陈师傅的诉讼请求。
陈师傅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台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