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期间吸毒 法院判决撤销缓刑

本报讯(通讯员张双双 周子人)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到社区中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具有“相对的自由”,体现了刑事政策的严宽相济,矫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近期,仙居县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胡某因在缓刑考验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案,依法裁定撤销缓刑。

2017年4月,仙居官路镇23岁的胡某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

社区矫正期间,罪犯本来应该洗心革面、积极配合,然而在2018年3月,胡某却因伙同朋友偷偷吸毒,被仙居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同年5月,公安机关对胡某上述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缓刑执行机关仙居县司法局认为,胡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遂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胡某缓刑建议。

“都怪我知错不改,在距离社区矫正结束只有2个月的时间里,放松了自我管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胡某懊悔不已。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区矫正人员在考验期内,应注重个人言行,遵纪守法,而胡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偷偷吸食毒品,情节严重,最终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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