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伟
考虑到数字经济的特征,用来对其进行规范的治理体系应当是一个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而要建设好这样一个体系,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点。
一、促进监管和治理的有效协同。监管和治理的逻辑是不同的,监管是单边的,是监管者对被监管者的,而治理则是多边的、相互的,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对于规范数字经济来讲,这两种手段都是重要的。一方面,治理的手段可以利用局部治理,更好应对变化,也更有利于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治理本身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不允许其中的某一方滥用自己的权力,这本身就需要监管来加以保证。因此,监管和治理,一个也不能少。不过,到底哪些地方应该用监管,哪些地方应该用治理,就需要进行科学的划分。虽然对于不同的情况,监管和治理的划界各不相同,但在划界时,两个标准恐怕是应该重视的:一是问题的影响;二是政府监管的能力。如果涉及的是事关国家安全或者国计民生的大事,并且政府本身有充足的监管能力,那么政府监管就应该占据主导,一锤定音;而对于其他的问题,则可以更多依赖于多方治理。
二、促进利益主体之间的有效协同。一个好的治理体系必须要能够充分发挥多方合力,兼顾各方利益,而要实现这一点,必须在不同主体之间科学划分好权、责、利。这就需要处理好几个层面的问题。首先,应该在政府部门和互联网平台等非政府治理主体之间划分好权力和责任。现在,人们关注的新问题交给平台来管是更有效率的,政府部门则应做好对平台的监督,确保它们的权力用于正途。其次,应该划分好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责。权责的划分,应当以各部门可以更好地协调把事办好为原则,既不能权责不分导致“九龙治水”,也不能权责过于分散,导致各管一摊。再次,应当做好保障,维护好相关劳动主体的权利。政府部门应该当好他们的代理人,多倾听他们的声音,维护好他们的利益。让他们真正参与治理。
三、实现制度和技术之间的有效协同。数字经济的治理应当是软件和硬件、制度和技术的结合,现在,人们在思考很多治理问题的时候,已经从制度建设、法治建设方面去思考问题,但事实上,数字经济时代的有些问题是由技术引发的,因此技术本身也是解决它们的最好办法。举例来说,数据的确权和交易是数字经济治理中的两大难题,尽管已经有相关制度出台,这个问题却依然存在。但是,当隐私计算等技术出现后,人们就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可用而不可见”,从而很大程度上绕开以上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