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林佳楠 金宇婷)爱孩子是父母的天性,抚养未成年子女更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互相“让孩子”,法官释法析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最大利益。
“90后”许某、王某,在2016年相识并登记结婚,并有了儿子晨晨。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于2018年底开始长期分居。晨晨被留在女方家,主要由外婆照顾。如今,晨晨已6岁,许某与王某因为离婚对簿公堂。双方在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方面都没有太大争议,但对抚养问题争执不下,都向法官表示自己不愿意抚养。
生而不养,何以为家。对此,法官当场予以驳斥。法官表示,如果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协商不成,都不愿意抚养孩子,不仅无法离婚,其行为还可能涉嫌遗弃等。
最终,经过开庭调解,许某与王某自愿离婚,婚生子晨晨由母亲王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父亲许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5万元,许某享有对晨晨的探视权。
法官说法:父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社会责任。不要因为离婚,让孩子成为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