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黄 欢
【案件始末】
对年轻人来说,二手交易平台除了能处置旧物,还能淘到自己的心仪之物,可如果迟迟收不到货,能请求退一赔三吗?近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闲鱼”平台淘动漫周边产品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7月,黄某在“闲鱼”平台上淘货时,发现了何某正出售一款限量动漫周边产品。该产品的挂卖信息显示,何某以抽奖方式取得了原价购买该产品的名额,并愿以600元价格出售该名额。经双方沟通,黄某以600元支付了该产品的购买名额。后双方进一步约定,黄某先支付定金2000元,等产品出厂上市时再支付剩余尾款3980元。同时,何某对该周边产品设置了定金2000元的挂卖链接,黄某拍下链接并支付了2000元给何某。
2021年8月,黄某发现何某在“闲鱼”平台上的账号被封,且再无法联系上何某,只能通过“闲鱼”平台对何某的闲鱼账号、支付宝账户进行管制及追损。
2021年11月,黄某了解到该周边产品的生产商开始通知预订客户支付尾款,且现货商品也陆续在12月末出厂上市,而何某却始终联系不上,黄某支付的货款也未能退还。
为此,黄某于2022年2月23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返还黄某已支付的货款2600元,并承担3倍赔偿7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通过“闲鱼”二手交易平台向何某购买动漫周边产品,双方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黄某支付了定金及加价利润后,何某未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且已失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黄某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何某返还已付货款260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3倍价款的诉讼请求,系黄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提出的。本案中,双方交易的产品数量只有1件,不符合具备较大规模经营的特征。何某虽自称收过或出过其他产品,但并未予以证实,且其过往交易历史无法查询。黄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何某符合经营者的身份要件,故不支持黄某要求赔偿3倍价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所谓的3倍赔偿,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针对经营者制定的惩罚性条款。该条规定主要用于保护消费者,惩罚不诚信的经营者。当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实施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有权据该规定主张赔偿。
“闲鱼”平台虽然为交易个人闲置物品的二手交易平台,但不能以此认定“闲鱼”平台所有卖家均为非经营者,法院需要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状况,综合判断销售者是否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本案何某销售的商品从数量及销售频次等方面,均无法确认其存在长期稳定的商业经营活动,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何某符合经营者的身份,因此黄某主张何某支付3倍赔偿款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