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点赞

王先富

1月3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月1日正式施行后的全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此次椒江区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便是根据这一新规所出台的一项具体的创新举措,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同时,这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在以往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告知并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瞒报、漏报、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仍时有发生。法院因此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去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一些隐蔽财产调查取证的难度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甚至加剧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对逾期未报或遗漏申报的当事人却缺少行之有效的惩戒措施。上述椒江法院受理的这起离婚纠纷,被告怀疑原告将婚内大额财产实施了转移,并提供了原告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线索。因对原告名下财产情况不清,被告无法提出具体分割请求,故申请法院调取原告名下所有的存款。

实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诚信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中明确了没有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实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体现了司法为民情怀,有助于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是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司法实践中,相对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婚姻模式,女方特别是处于家庭妇女地位的女方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程中相对处于不利地位,对男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取证相对困难多一些。为此,椒江法院在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同时,还附带“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等情况。

2023-01-16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164589.html 1 3 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点赞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