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后起诉前东家,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台传媒通讯员李 晴 方 颖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应同舟共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引发劳动争议。

近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的原告王某原本在某医院门诊部从事收银工作,由于王某一直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2021年6月,某医院对王某作出辞退处理。

之后,王某将某医院起诉至椒江法院,要求某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和经济补偿金5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5.5万元及加班工资3680元。

某医院辩称,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其多次要求王某打疫苗,王某拒不接种,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导致其无法实现劳动合同目的,将王某辞退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且某医院人事部门已多次催促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自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本人存在过错,其不应该支付二倍工资。此外,某医院支付给王某的工资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因此无须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医院,月工资为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卫健系统工作人员要实现新冠疫苗“应接尽接”,某医院已将医疗主管部门的规定多次通知王某,但王某在2021年6月15日之前仍未接种。

法院认为,新冠病毒传染性强,接种疫苗是国家防疫的需要,涉及到公共利益。王某作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拒绝遵守国家防疫政策,不服从单位管理,在某医院通知需接种疫苗后长达5个月时间里拒绝接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医院单方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

某医院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某医院指出,其制定的《门诊部员工管理制度》已规定:进入本门诊部工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一再通知,入职3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者,视作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处理,一切后果由该员工自负。但法院认为,某医院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多次通知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证明其与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王某拒绝签订。因此,某医院应当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至于加班工资问题,王某提供的某医院出具的工资条载明的工资结构未包含加班工资。某医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每月支付给王某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其提供的王某工资表中也未计算王某的加班工资。因此,经核算,某医院应支付王某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休息日加班21天的加班工资。

最终,法院判令某医院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32512.66元及加班工资7746.3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台州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02-01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165550.html 1 3 被辞退后起诉前东家,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