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世渊 /文
“社会保障”一词,在上世纪30年代,才比较完整地出现在西方社会。
我们说起社会保障,或者社会福利制度的起源,一般认为出现在16至17世纪的欧洲。1601年,英国为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出台了《伊丽莎白济贫法》。该法案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英国也被认为是“最早的福利国家”。
那么,中国古代有社会保障制度吗?
当然是有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济贫法——惠养乞丐法,颁布于北宋熙宁十年(1077)。该法规定,每年十月,各州县派人检查城内外老病贫乏不能自存者,予以登记造册,每人每日支给米豆共一升,10岁以下小儿减半。时间是从本年十一月初一开始发放,至来年三月的最后一天停止。这比英国的济贫法,要早了500多年。
北宋的元符元年(1098)、崇宁元年(1102),国家先后颁行“居养法”和“安济法”,规定各地居养院和安济坊,前者收留无家可归的贫民,后者收治贫困病患。
到了南宋绍兴初年,绍兴府和临安府先后出现名为养济院的福利机构,主要收留孤寡老人、残疾人。绍兴十三年(1143),朝廷发布“养济法”,规定养济院要为鳏寡孤独废疾者和乞丐,提供食宿和医疗救助。
这个法,那个法,说到底,就是政府出钱,给弱势群体兜底,并将这一行为制度化。两宋时期,社会福利之发达,不仅远超汉唐,之后的元明清都不能企及。
台州的福利机构,在南宋嘉定四年(1211)获得大修整。当时的台州知州黄xún很关注民政民生,他重修了养济院和漏泽园,新建了安济坊。
养济院,原本在临海资圣寺下,后来重建于中津桥南。新的养济院有20间屋,内设安老坊和慈幼坊——顾名思义,就是养老院和育儿园,既赡养孤寡老人、残疾人,也养育孤儿。养济院有田产,每一年可收获1700石粮食,再加上政府补贴,可以养活百余口人。
漏泽园,就是公共墓地,家贫无以葬者、客死他乡者,都能在这里安息。漏泽,取自《汉书》,“德泽上昭天,下漏泉”,意思是皇恩浩荡,及于死者。
北宋崇宁三年(1104),朝廷诏令全国,由各州县派遣僧人,对那些暴露在野外的无主尸体进行安葬。台州的漏泽园大概修建于这一时期,位置在临海县东九十里的法安寺旁,占地三十余亩。
但随着时间推移,埋葬的人越来越多,漏泽园容不下了,四周的围墙也逐渐坍塌。黄xún派人将旧园修葺、扩建一番,又在神威寺、后岭庵旁添置新园,从此“永为邦人聚葬之地焉”。
安济坊,就是福利医院,在台州子城内司理院附近。从前,那些流浪者生了病,无钱治疗,都散落在城市的各个角落。安济坊建成后,便可安置这些病人,里头日用品、食物、药品等一应俱全。
这些福利机构的运行经费,主要有四种来源:一是户绝财产,就是一户家庭没了法定继承人,那么这户人家的财产,将部分或全部收归国有;二是常平息钱,宋代设有常平仓——一种调节粮价、储粮备荒的粮仓,地方政府往往以常平仓的钱为本钱,投资于放贷业,收取利息;三是个人捐助,一些乐善好施的富人会对福利机构进行捐助;四是赃款罚钱,即办案过程中收缴的财物。
福利机构也有一套规范的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州县的知州、知县,到乡村的保正长,都要对养济院、安济坊、漏泽园的管理负责。省里的提举常平司、提点刑狱司有权进行监督,并受理老百姓投诉。福利机构内部的管理也很规范。经费出纳有账目,被救助人员的接收、救治,死亡的原因、时间、年龄,以及葬埋时间等,都有详细记录。
宋代的福利制度,实际是一种“损有余而补不足”的社会共济模式——其反映出“抑富济贫”思想和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实践,与当代的福利主义不谋而合。就像宋代的台州人,生老病死,从摇篮到坟墓,都有政府来管,这就是一个文明社会该有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