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

防止不予处罚变味为“人情执法”

台传媒记者郑 红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天台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企业负责人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改正违法行为承诺书》,承诺在今后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执法人员调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档案,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经局案审会审查全程执法录像及案卷后,一致同意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据悉,该案是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出台《建立生态环境执法不予处罚案件办理规范》后,办理的首个不予处罚案件。

在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如何杜绝“适用而不用”和“不适用而用”的情形,防止不予处罚变味为“人情执法”?该局建立了不予处罚案件管理信息库,所有不予处罚案件需由违法当事人签署《改正违法行为承诺书》,且需由执法人员调取无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证据,防止对同个违法当事人多次违法行为滥用不予处罚;对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案由有列入《不予处罚清单》的,加入情节审查制度。

“秉承‘一个尺度’保公平的原则,执法人员需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中明确不适用不予处罚情节的原因,防止可以适用不予处罚而不使用的情形,做到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实行现场检查与改正违法行为复查人员交叉。除可以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外,对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需通过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视频等证据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全过程记录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提请分管领导指定另一组执法人员开展复查并记录,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其二,实行执法与审查交叉。执法人员发现适用不予处罚的情形,第一时间在执法审查科登记,后者在1日内会同执法人员前往企业现场核实研判,并对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进行监督,防止不予处罚不应适用而使用的情况。

此外,做到面向违法当事人、监督部门和群众公开,既保障企业不予处罚的知情权,防止执法人员不予处罚应当适用而不使用,同时也防止不予处罚不应适用而使用的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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