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传媒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泮姝吟
燃放烟花虽喜庆,但也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日前,临海法院就调解了一起燃放烟花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始末】去年3月的一天,临海市民王某家举办婚宴,按照当地习俗,点燃烟花庆贺新人新婚。附近的张某家因户主出门,为通风而打开了窗户,而燃放的烟花,恰好落入了张某家中。此时张某家中无人,点点火星越烧越旺,最终酿成了一场火灾事故,烧毁了张某半个家。
事后,面对张某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王某一家在表示歉意之余,认为火灾事故确实是他们燃放烟花引起的,但物业公司未及时制止他们在小区内燃放烟花、且未及时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可以正常使用,主要赔偿责任应当由物业公司来承担。
因王某一家与物业公司各持己见、互相推诿,张某家迟迟未能得到合理赔偿,于是他将王某夫妇起诉至临海市人民法院,要求承担45万元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依法追加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在综合考量各方情况后,法官以调解的方式,协调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由王某夫妇赔偿张某合理经济损失计23.6万元,由物业公司赔偿张某合理经济损失计10.4万元,张某合计获赔34万元。
【案例分析】法官表示,此次火灾的源头,是王某家违规在小区内燃放烟花, 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应当由王某家承担。
根据国务院2018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协助做好相关救助工作。本案中,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管理不到位问题,因此也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