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传媒记者颜敏丹 台传媒通讯员钱超群
机动车按照用途可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保险公司对其分别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因保费差距较大,网约车车主以家用车性质投保车辆保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否拒绝理赔?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车主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车辆维修费4.5万元。
临海小伙小李购买了一辆十多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后,开起了网约车。小李在A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时,发现以家庭自用车投保,保险费仅5000多元,如以营运车辆投保,保险费就要1万元以上。去年5月19日,小李向A保险公司谎称车辆用于上下班代步,以家庭自用车辆性质投保了商业保险。
之后,小李注册了多家平台开始专跑网约车。去年9月25日,他接到目的地为临海火车站的订单,因为发车时间临近,乘客很着急,不停地催促其开快点。他便在对向车道进行长距离超车,不料与对向车道上正常行驶的小王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李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王在4S店维修车辆,共花费4.7万元,并向自己投保的B保险公司申请理赔。A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理赔款2000元。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支付B保险公司垫付的车辆维修费4.5万元。
庭审中,A保险公司答辩称已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了保险责任,小李投保时是按家庭自用车进行投保,但事实上小李成了网约车司机,该新能源汽车已经改变了使用性质,从家用自用变成了营运车辆,根据保险条款规定,A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A保险公司亦按照家庭自用车的标准收取保险费。实际用车过程中,小李以营利为目的驾驶该车辆持续从事营运活动,已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案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小李作为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A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增加保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小李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要求A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事故损失,有违诚信及公平原则。A保险公司在保单等文件上已载明相关免责条款,并加黑、加粗,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事后,小李懊悔不已,表示完全接受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如果购买车辆是为了开网约车,该车辆性质上属于营运车辆,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并按照营运车辆的标准进行投保,切不可为了贪小便宜而按照家庭自用性质投保,以防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事故而遭到保险公司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