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传媒通讯员金敏琦
信息时代,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许多人将自己的喜怒哀乐和生活点滴发在微信朋友圈上。然而,当微信朋友圈变成恶意攻击的平台,不当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那么,发布者便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他总在朋友圈骂我”
近日,值班律师在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咨询人王女士。
王女士与前夫李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后离婚,儿子由李某抚养。后王女士与李某因孩子去游乐园事宜发生了争吵。李某心生不满,事后在个人的微信朋友圈发表了相关动态,还配网图吐槽有些人是“假慈母”,真要爱孩子就不会离婚抛弃家庭等。王女士看到该动态后,发微信让李某立刻删除该动态。李某却说他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在自己的朋友圈,想发什么就发什么。李某不但没有删除该动态,还在朋友圈发了一条新的动态:“看,活的慈母!儿子都不要了还想要脸”,配图是王女士以前的一张生活照。
这条消息一发出,迅速引起了朋友们的关注和评论。李某还在评论里对王女士进行了辱骂,编造王女士婚内出轨等谣言。不明真相的人看到后,对王女士评头论足。王女士苦不堪言,多次要求李某删除其朋友圈有关自己的各种信息。李某不但不予理睬,还变本加厉,不停地发朋友圈动态羞辱王女士。无奈之下,王女士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值班律师解答,李某在朋友圈对王女士发表侮辱性言论,使得王女士社会评价降低,给王女士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王女士可以依法对李某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不仅可以要求李某删除信息、停止侵权,还可以要求李某发布道歉声明,以及赔偿相应的维权损失及精神损害。另外,律师建议王女士对李某发布的不实信息及辱骂内容,通过公证手段进行证据保全,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在我们的朋友圈,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节制地吐槽、谩骂。言论自由有边界,不能侵犯他人权益,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同时,我们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遇到类似的名誉权侵权问题时,不要选择沉默或忍让,而应该勇敢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