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传媒通讯员黄 欢
小区保安因没有“保安员证”被举报,为应付检查,物业经理、保安队长竟给9名保安办了假证。可终究纸包不住火。近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购买假证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郭某、李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一个月;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七个月;另对两人各处罚金1.5万元。
【案件始末】
郭某是台州某小区物业公司的经理,李某是该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队长。2023年年底,该小区辖区公安民警收到该小区部分保安未持证上岗的投诉,遂通知郭某在一个月内对该情况进行整改,否则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这个保安证要提供健康证、毕业证等证明,很多保安没有取得毕业证,无法参加考试。”郭某在公安调查该案时讲述了上述缘由。
为了应付公安部门的检查,郭某决定为无证保安员办假证。经过一番了解,郭某找到能够伪造保安员证的案外人周某,并让李某负责收集需要办假证的保安身份信息及收取相关办证费用,最终转交给郭某统一采购。
据统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期间,郭某、李某先后通过周某购买了9本伪造的保安员证。2024年6月,郭某、李某被公安部门抓获归案,均自愿认罪认罚。
“我没想到这件事情的后果会这么严重,亏我还是个研究生,我真的很后悔……”郭某的悔恨固然令人心生惋惜,但却无法改变其被法律严惩的结局。
椒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李某明知是伪造的保安证仍然进行买卖,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综合案件的具体量刑情节,对郭某、李某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保安服务实际与社会治安紧密相关,保安人员需经过严格审核且接受专业培训,取得保安员证方可上岗。而保安员证是由国家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颁发,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保安员证的行为均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无论是保安员证还是其他国家机关证件,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取得,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