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传媒通讯员雷 蕾 倪 剑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临海市江南街道的一位村民。2020年5月30日,李某在王某名下房屋内从事水电装修工作,下楼时因临时木楼梯整体移位滑塌而摔伤。经伤残鉴定,评定为人体损伤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
自2021年4月21日法院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案由首次立案后,李某经历了一审判决驳回诉请—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判决房主承担30%责任,赔偿50余万元——二次二审维持原判,其诉讼过程异常坎坷。高昂的治疗费,让李某一家苦不堪言。案件进入到再审,李某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因李某系低保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李某案件,并指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在查阅案件的全部资料后,通过多次与受援人李某沟通,了解案情,抽丝剥茧,认为李某从事案涉房屋的水电装修,从临时木楼梯上下楼、其在行走过程中因涉事楼梯整体滑塌摔伤,该侵权形态符合“物伤人”的特殊侵权构成要件,本案应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而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定性直接影响最终的结果,援助律师多次与法院承办人沟通,并提交详细的书面代理意见,最终,再审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观点,判决房主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2024年4月底,李某拿到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赔偿款150万余元。
【案件简评】
李某因滑塌的临时木楼梯受伤,该临时木楼梯是经楼梯所有权人王某同意建造并投入使用的,其与轻便人字梯、铁锤等施工人员自带的工具不同,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所有人。
该临时木楼梯放置于房内,用于上下楼通行,楼梯所有权人负有管理维护义务。楼梯滑塌的事实本身,表明其所有人未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推定存在过错,应为其所有的木楼梯致害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行走人员,不属于该楼梯的法律意义上的“使用者”,李某对木楼梯滑塌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本案案由定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