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不明链接,信用卡被盗刷, 银行要担责吗?

本报通讯员陈丽红 陈 敏

人没出国,银行卡却在境外消费了9000多澳元,一条短信让张先生损失了不少。张先生把银行告上了法庭,那么银行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呢?近日,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张先生于多年前向路桥某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此后又将该卡绑定高速ETC消费。去年4月底,张先生的手机收到一条“高速ETC”发送的短信:称车主的ETC认证已失效,需点击链接进行认证。

看到短信后,张先生信以为真点击了链接,并按界面显示的要求填写了真实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等相关信息,同时根据网页提示输入其收到的短信验证码。不一会儿,张先生便收到了银行发来的扣款9000多澳元的短信通知。

随后,银行信用卡交易监控中心发现交易异常,立即冻结了该张信用卡,并由其工作人员致电张先生,询问是否存在境外消费情况,张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被诈骗了。

9000多澳元,折合人民币4万多元,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张先生认为该笔损失是因为银行的过错造成的,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给告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方银行应当按照持卡人即原告的支付指令在约定的额度内向持卡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持卡人应当按期归还信用卡交易款项。在履行信用卡合同的过程中,银行与持卡人应当对于信用卡的安全保障各自承担合理的义务。

被告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其读取方法与安全防范条件,符合国内、国际商业银行间办理结算的通常技术标准,应当被认定为安全可靠。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被告发行的信用卡不具备安全可靠的条件。

原告向被告申领信用卡时,银行方面已明确告知持卡人“不要泄露卡号、有效期及密码等相关信息”“警惕银行卡短信诈骗”“不要点击不明链接或电子邮件提供的银行网站地址”。同时,在被告所属银行系统的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宣传中,对于类似的诈骗信息及时进行了宣传。此外,在原告的信用卡被盗刷后,不到1分钟时间,在原告自己还没有意识到被骗的情况下,被告系统发现交易异常后,立即冻结了原告的信用卡并由其工作人员致电原告询问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阻止了信用卡有可能发生的进一步损失。

由此可见,被告对于其发行的信用卡在持卡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已经进行了合理的告知、提醒和宣传,而且对于实际中可能已经出现的风险也有及时警醒。

而从原告角度而言,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本案中张先生已持有该信用卡多年,期间陆续有用卡交易,也曾多次收到过银行的短信,银行方此前所发送的短信号码与张先生此次被骗案中所收到的短信号码完全不一致,但其未作任何鉴别,轻信他人发来的明显不具备被告银行官方网站形式的链接而泄露银行卡信息,并在钓鱼网站中如实填写了自己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预留手机号等内容,系张先生自身完全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才导致信用卡内的款项被盗。

张先生的损失是基于其自身过错造成的,与银行无关,故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法院最后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对于来源不明的短信链接,一定要谨慎识别,不要轻易点击。在判断短信来源是否正常时,不能只看显示的发送方名称,而要辨别发送方的号码是否是真实的,可多对比之前收到过的短信号码。特别是对于要输入身份信息进行验证的,一定要仔细识别。如有疑问,可拨打官方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2021-01-20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102352.html 1 3 点击不明链接,信用卡被盗刷, 银行要担责吗?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