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翁海珍 陈 洁)为吸引食客,一些餐饮店老板铤而走险卖起织纹螺。近日,39岁的郑某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据悉,今年以来,玉环已有9人因销售织纹螺被判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获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郑某在玉环市清港镇经营一家龙虾馆,每年开春龙虾还没上市,生意有些青黄不接。经营餐饮生意多年,经常有顾客向他打听,有没有销售织纹螺、河豚鱼之类的海鲜。郑某深知老饕们对这类菜品猎奇的心理,加上这段时间刚好是织纹螺的旺汛期,于是动起了卖织纹螺的念头。
郑某找到平时有生意往来的海鲜摊贩,以4795元的价格购买了68.5千克织纹螺,并将它们加工成菜品,在龙虾店售卖给相熟的客人。
被查时,已累计销售了50千克织纹螺,销售金额5000元,获利1500元,剩余的18.5千克织纹螺被查扣。
织纹螺是一种有毒生物,每年春夏季毒性更大,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严重者可致死亡。因食用织纹螺导致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早在2012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就出台《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明文规定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郑某在明知织纹螺有毒的情况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查扣的织纹螺中检测出的毒素,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检察官提醒,眼下正是织纹螺的旺汛期,也是毒性最强的时候,广大商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售卖、不加工有毒有害食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不食用有毒有害食品,若发现有人售卖、加工,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