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祖豪)在农田林地,植被茂盛、绿树成荫,若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件,并当庭判处被告人林某、谢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两人没想到,一个抽烟的小小举动,酿成了大错。
今年2月7日13时许,谢某、林某在温岭市大溪镇方山村陶夏山上挖“金豆”(一种植物)。两人平时均有抽烟的习惯,挖“金豆”时,竟违反温岭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规定,大胆吸烟,并且因疏忽大意不慎失火,引发山林火灾。
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3.15公顷,损失林木蓄积101.6立方米。
火灾发生后,谢某主动报警。2月8日9时许,谢某、林某经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现被告人谢某、林某已经主动赔偿被害方损失2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林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15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谢某、林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对两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加油站、靠近林地的野外等场所,更应该严禁明火,切不可因为自己的一时任性,让大自然受伤,让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