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楚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信事业要发展,就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弥合当下日益加深的数字鸿沟,保护好数字时代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才能真正保障人民在互联网发展成果中的获得感,提升人民在互联网生活中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由于年龄、智力、受教育水平、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基础设施水平等因素的差异,人们在获取、理解和应用数字技术方面也存在着差异,从而出现“数字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及现象。日常生活中,这一群体在社交、购物、打车、就医等情境下都面临诸多不便。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为他们撑起法律“保护伞”。
以人为本,树立“数字人权”理念。数字科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深度融合,其发展也应当始终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评价标准和最高价值,警惕和提防数字科技对人权的侵害。因此,应当从公民基本权利出发,保护数字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其数字平等权、数字受教育权等一系列权利,通过倾斜性、针对性的制度变革回应社会变化。政府、互联网平台及社会组织等也应当自觉承担起尊重和保障“数字人权”的社会责任。
加强立法,完善权利保障体系。数字社会迫切需要法律保驾护航。当前我国数据法律规范体系滞后于社会及行业发展,正处于理论构建阶段。关于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立法更是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应当积极推动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立体化的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利益诉求渠道,健全事后保障机制,充分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各项权利。
个案裁判,案例指导司法实践。面对当前数字社会的法律空白和难题,应当借助典型案例的标杆效应开展价值引领,发挥连接事实与规范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这一方式较为灵活,应用门槛和试错成本较低,能够为当前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提供切实的参考和指引。
阐明理念,积极完善法律解释。一方面,针对涉及数字弱势群体权利遭受侵害,可适用成文法律规范又暂时缺位的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提供裁判规则,指引司法实践。另一方面,面对立法不足或法律规定模糊等情况,法官可在裁判过程中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多种方式,通过利益衡量和价值补充,在具体裁判中适当加强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保护。
数字时代既带来了诸多便利,也同样带来挑战。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这一群体能够充分享受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技术红利,不仅是对数字人权理念的彰显,更有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建设有温度的法治国家。因此,应当善待数字化时代的弱势群体,特别关注数字弱势群体的困境和需求,为其撑起法律“保护伞”,彰显司法温度,努力将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民,建设更丰富的数字生活和更均衡的数字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