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传媒通讯员潘家永
目前,不少家庭会请保姆或者钟点工,这些保姆或者钟点工中就包含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由于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因此,家庭保姆、钟点工等劳务人员在雇佣劳动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的,只能按照民事侵权来处理。那么,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提供劳务时造成他人损害,该由雇主赔偿吗?
孙女士请钟点工张某来家里保洁,并交代了注意事项,其中包括告知张某在擦玻璃前要将花盆移走。可张某在擦玻璃时,忘记了孙女士的交代,结果干活时不小心将花盆碰落到楼下,砸中一辆汽车,造成损失5000余元。那么,张某给车主造成的损失该由孙女士赔偿吗?
【案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本案中,张某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车辆损害,应当由孙女士负责赔偿。但是,张某在擦玻璃时把孙女士的交代抛诸脑后,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孙女士在赔偿车主损失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因劳务受到伤害,自己要担责吗?
小李通过朋友介绍,到宋女士家做保姆,工作内容包括卫生清洁和买菜做饭等。一天,小李不听宋女士的劝阻,执意要站在椅子上打扫卫生,结果不小心摔下,造成左小腿骨折,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万余元。那么,小李是该自行承担损失,还是可以要求宋女士赔偿呢?
【案例分析】在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有较大的自主权,如果不论劳务人员有没有过错,接受劳务一方都得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会导致其责任过重,有失公允。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规定,可以避免提供劳务方在劳务过程中随心所欲,从而抑制产生道德和法律风险。
认定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应主要从提供劳务方的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以及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进行审查甄别。
本案中,小李作为成年人,知晓站在椅子上打扫卫生的危险性,而且宋女士也作了劝阻,所以,小李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宋女士只需作适当赔偿。
因第三人侵权受伤,该找谁承担责任?
刚从单位退下来的吴女士,看到一家小餐馆招聘小时工、每小时20元工钱的信息后,就应聘当了服务员。一天中午,吴女士在收拾完餐桌、准备将碗盘拿回后厨洗碗池的过程中,被客人黄先生撞伤住院。事后,吴女士要求餐馆老板汪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但被拒绝,汪某拒绝的理由是自己并非加害人。那么,吴女士究竟该向谁索赔呢?
【案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吴女士既可以请求老板汪某给予补偿,也可以请求第三人黄先生赔偿。
应当指出的是,补偿与赔偿是不同的。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多少,而补偿仅是给付损失中的一部分。所以,吴女士找老板汪某偿付其损失,虽然汪某不能拒绝,但可以只给予其适当的补偿。如果吴女士想获得全额赔偿的话,那就只能请求黄先生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