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一案例 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本报讯(通讯员张梦瑶 胡天霞)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案例成功入选。

2018年至案发前,被告人金某某雇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以他人名义注册或购买上海穗某商贸有限公司等近40家空壳公司。在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金某某以向他人支付票面金额1.3%至2.2%开票费,通过票货分离、资金迂回走账等方式,接受山东、浙江等地多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亿余元,税额4600余万元。

之后,金某某又通过虚构货物购销业务,向山西、河北、上海等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亿余元,造成税款2700余万元被抵扣。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某某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天台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对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别于其他普通发票的关键在于其可以凭票抵扣税款,这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根据刑法规定,只要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功能进行虚开,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行为人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从严打击的重点。

2024-03-22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196836.html 1 3 台州一案例 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