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也需“冷静期”

何勇海

各类预付费卡退费难,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难解的痛”。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拟规定,办理健身卡后可以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内未开卡使用,消费者可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商家要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3月17日《北京青年报》)

长期以来,健身行业普遍存在“冲动消费”现象。比如,有的消费者在游说之下办了卡,刚走出健身房或者回家后就后悔,因为自己并没有时间去锻炼;有的消费者在办卡之后,又觉得自己不适合健身。但在这些情况下要求健身房退款,都会被拒绝。这种“交钱办卡后概不退款”的潜规则,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减轻或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解决健身行业“交钱办卡后概不退款”的痛点问题,北京体育局与市场监管局设置冷静期,消费者购买健身服务7天内,只要未消费,不管什么原因,有“反悔权”。此举一方面是在为冲动消费者撑腰,帮助他们减少或避免因此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是在促使健身行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让行业风气得到改善,从而提振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增强对健身服务的消费意愿。

实际上,不光健身行业,其他行业的预付式消费都应该引入“反悔权”。比如教育培训,不少家长生怕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给孩子报了各种补习班和兴趣班,然而有的家长对培训机构知之甚少,容易被套路,或在其他家长的感染下进行冲动消费,一旦发现教学服务与宣传信息严重不符,不但没有“后悔权”,甚至还被不断要求续费。

“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这种权利早就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不过目前只限于网购。其实,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应全面引入“后悔权”,预付式消费周期长、变数多,早就是消费投诉重灾区,全面引入“后悔权”,才能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1-03-22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107739.html 1 3 消费也需“冷静期”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