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江文辉)5月11日上午,温岭市松门镇垃圾分类办公室联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松门中队,对天竺路一带的餐饮店落实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两家餐饮店存在未履行垃圾分类主体责任行为,易腐垃圾与其他垃圾混为一桶,遂对两家餐饮店进行立案调查。
松门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副中队长赵超越介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5月1日开始施行,其对餐饮行业的要求是,按要求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即餐饮店应至少设置易腐、其他两种垃圾桶,并与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单位签订收集协议,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条例》还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次执法检查,该镇垃圾分类办公室人员向经营户发放“台州市生活垃圾投放指南”,正确指导经营户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并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普及。
当天检查人员共抽查了天竺路10多家餐饮店,其中有2家小餐饮店因没有规范分类投放垃圾被立案调查。据悉,自《条例》实施后,该镇至此共有8家小餐饮店被立案调查。